環保署為促使廢車回收後進入合法之廢車回收拆解業者,避免衍生環保及治安問題,將修法規範車主報廢車籍前,須先將車體交由合法回收業者回收並取得註記證明(預訂於98年元月1日施行)才能完成車籍報廢作業並停止相關稅、費的累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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