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從當月重大勞資新聞事件談起
課程日期:2020/02/21 13:00~16:30
課程介紹:
數位時代強勢來襲,全球人才競逐劇烈!根據多項調查發現,有近8成的雇主面臨徵才困境,而台灣更將是面臨人才短缺最嚴重的國家!HR如何運用招募新招式,以獲得較佳質與量的招募效果?如何運用AI科技來增進組織人才招募成效?面臨人才斷層以及世代差異等問題,HR應及早做好人才佈局,運用各式招募新手法掌握先機覓得最適人才,協助企業突破人才短缺的困境。
課程大綱:
109年02月勞動法人資讀書會大綱
★勞動法重要時事專區
重點一「武漢肺炎衍生假別與工資爭議整理」
Q:以下各種類型,雇主應給與何種假別?當日工資如何給付?
一、勞工「感染武漢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一)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二)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Q:勞工因公派駐中國湖北省返台後確診武漢肺炎,是否即得主張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二、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追蹤管理者:
範例1:同仁過年期間去大陸探親自廣東返台,若配合政府居家檢疫14天,員工應該請什麼假別?
範例2:同仁過年期間自香港返台,未被衛生單位強制檢或/隔離、且願意提供勞務,公司為保險起見,仍要求同仁在家自主健康管理14天,需請假的假別是?
範例3:派駐大陸溫洲同仁年後返台過節,被政府要求自主隔離,她可以請什麼假,另外她的先生也是公司員工,如公司要求他先生自明日起自主隔離14天,他先生又是以什麼假申請,薪資如何給予?
(一)居家隔離者(收到「居家隔離通知書」)
1、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2、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二)居家檢疫者(收到「旅客入境健康聲明暨居家檢疫通知書」)
(三)健康追蹤者(收到「健康關懷通知書」)
1、雇主片面要求勞工不要出勤
2、勞工自行選擇居家休養或觀察
(四)自主健康管理者(收到「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
(五)自主健康管理者(收到「防範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旅客入境健康聲明卡」)
2、勞工自行選擇居家觀察
Q:時薪制排班人員,若配合公司宣導的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沒有主動要求公司排班,公司也未主動排班給員工,公司是否還有給付薪資義務?
Q:公司可否要求員工提供中港澳地區的旅遊史及有無接觸疫區的親友的個人資料?員工有填寫義務嗎?
三、勞工之12歲以下學童有照顧需求者---【防疫照顧假】:
(一)性質
Q:雇主無故拒絕防疫照顧假之違法類型與相關罰則?
Q:防疫照顧假是否就視同性平法的家庭照顧假?一年7天超過併入事假嗎?
Q:如員工要照顧12歲以上的學童(國、高中生),需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跟勞基法的哪一種假別請假?
(二)適用期間
Q:防疫照顧假是否僅限定「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共14天?
Q:防疫照顧假期間「109年2月11日至2月24日」,此期間符合規範者請假是連續計算或是須扣除例假及休息日?
(三)適用要件之一「12歲以下學童」
Q:所謂12歲以下是否包含滿12歲?
Q:學童有含1~6歲的幼兒或是就讀學齡前幼兒園嗎?
(四)適用要件之二「父母其中一人」
Q:父母能否輪流或同時向公司請防疫照顧假?
Q:若家中有2名以上的學童,父母是否能同時請假?
Q:若勞工配偶沒有工作,勞工是否一樣可以申請防疫照顧假?
(五)證明文件
Q:雇主得否要求勞工提出防疫照顧假之證明文件?若可,證明文件為何?要求須提供「學童在學證明」與「配偶在職證明」,是否可行?
(六)申請單位
Q:防疫照顧假可否限制以「小時」或「工作日」為申請假別單位?
(七)給薪數額
Q:防疫照顧假期間,雇主須否給付薪資?或是影響其全勤獎金或考績評定?
Q:承前,雇主若欲公告決定不給薪前,須否先經過勞方同意或勞資會議同意呢?
Q:若請防疫照護假的勞工在家中有處理緊急郵件和公事,可否申請加班費?
四、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
五、勞工到場配合防疫工作:
★主管機關函釋專區
重點二「因應武漢肺炎之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109年1月30日訂定「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職場安全衛生防護措施指引」
Q:雇主對於武漢肺炎風險評估與控管,應採取哪些的安全衛生防護及健康管理措施?
一、共通性注意事項
二、高風險作業勞工之管理
重點三「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之實務區辨標準」
勞動部109年1月17日訂定「派遣事業單位及承攬事業單位認定指導原則」
Q:「勞動派遣」與「勞務承攬」二者間,有哪些具體判斷標準區別之?
★民事法院判決專區
重點四「中高階經理人無法勝任工作判斷證據」
新聞標題:『年薪210萬開會打哈欠、吃東西遭炒 法院:難勝任』(提供民事法院判決要旨解析)
Q:總經理特助工作項目為協助公司各項軟體硬體提升、解決國內外客戶之產品問題等,法院實務如何從「客觀能力」、「主觀態度」與「最後手段性原則」等角度分別論證其無法勝任工作之情狀?
重點五「懷孕安胎員工勞動條件調整與工作權特殊保護」
新聞標題:『安胎遭指「自私自利」還資遣 高院批公司違憲、歧視』(提供民事法院判決要旨解析)
Q:公司經營兩年半期間,實收資本額已虧損近6成,是否能執此作為資遣員工事由?尤其面對申請安胎假的懷孕員工,相關勞動條件調整有哪些應注意事項?違反之事業單位相關法律責任為何?
重點六「輪班制更換班次之間隔休息時間彈性放寬」
勞動部109年1月17日勞動條3字第1090130044號令
增列「台鐵乘務人員」得適用勞基法第34條第2項但書
講師介紹:
沈以軒 律師(現任:宇恒法律事務所 所長)
■ 經歷:
1、103年度第一屆勞工訴訟專案優良扶助律師
2、行政院勞動部勞資爭議調解人認證講座與筆試口試委員
3、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法律諮詢律師
4、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仲裁委員、調解委員
5、臺北市政府勞動局、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補助中介團體勞資爭議案件審查委員
6、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勞工訴訟專案審查委員
課程費用:$ 2600
連絡電話:台北(02)2748-5188 /台中(04)3506-0841
課程詳細資訊:https://www.hr.org.tw/class2_2.asp?ctype=&autono=34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