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年度演藝活動補助計畫,即日起至12月1日受理申請
(一)演藝活動補助申請表一式五份及電子檔。
(二)團體或法人組織申請者,應附登記立案證書影本;個人申請者須檢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一份。
(三)計畫書一式五份(建議25頁以內)及電子檔,內容包括:
1.內容說明。
2.背景資料
3.預期效益、票價結構及預估收入。
4.預算總表及預算支出明細表。
5.近三年演出紀錄、獲獎、受補助及重要演出之影音或書面資料。申請計畫為新創作者,可以完整劇本、總譜等替代,影音資料於結案時繳附。(影音資料請節選精華片段5分鐘以內,檔案大小限制為1GB以內)
(四)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五)補件須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10日內補齊,並以一次為限。
(六)前項各款文件資料,不論入選與否概不退件。
(一)掛號郵寄至22066新北市板橋區漢生東路166號2樓。郵戳為憑。
(二)專人送達(含快遞):於受理收件期間內之上班時間(09:00至18:00),送至上述地址。以本局收件時間為憑,不得因快遞或人員延誤而提出異議。
七、洽詢電話:(02)2950-9750分機106廖小姐。
詳情請見:https://ppt.cc/fGj6a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