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6月4日公布修正房屋稅條例第5條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財政部賦稅署103年6月5日臺稅財產字第10300597190號函)
(1)增訂住家用房屋屬供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之稅率為1.2%(同自住房屋);非自住之住家用稅率由現行1.2%~2%修正提高為1.5%~3.6%,地方政府並得視所有權人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
(2)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房屋稅率,由現行1.5%~2.5%修正提高3%~5%,與營業用房屋之稅率相同。
(3)增訂授權財政部訂定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房屋之認定標準。
103年6月18日公布修正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及28條條文,主要修正內容如下:(財政部賦稅署103年6月19日臺稅財產字第10300607610號函)
(1)自104年1月1日起,如身障者無駕駛執照,該車輛須為身障者本人、配偶或同一戶籍二親等以內親屬所有,並改採限額免稅,免稅金額以2,400CC的稅額為限。
(2)欠稅車輛使用公共道路經查獲除補稅外,並處1倍以下罰鍰,免再加徵滯納金。報停、繳銷、註銷牌照之車輛仍行駛使用被查獲,除補稅外,並處2倍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