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人~台北縣市及桃園縣市、基隆市、宜蘭縣市、全省~離婚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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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紙上、網路上~所刊登的離婚證人~大都"良莠不齊"有些"人品差"也就算了~價錢更是貴的離譜!講好了價格~到場後,價錢更是三級跳的~像極了不肖搬家工人的坐地起價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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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必須具備兩個以上的證人才有效,而所謂的證人,必須對於離婚的行為「親見(或)親聞」才能發生見證的效力。
換句話說,離婚的證人必須在場「親自看見」離婚的當事人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名蓋章(親見),或至少從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口中都「親自聽到」並確認雙方離婚的意願(親聞)。
離婚手續中兩位「證人」,如果其中一名證人"未到場採通信蓋章"的見證不生效力,造成只剩下一名有效證人的結果,因此未能完備「二個以上的證人現場做證」的形式,所以離婚無效,也就是說,雖然已經在戶籍上辦妥離婚登記,但實際上夫妻關係還是存在的。如果離婚證書簽了之後有爭議告上法院,法官會傳證人到庭說明,如果隨便找人簽離婚證書,最後又找不到證人,可是有離婚證書被判無效的前例。這個風險民眾可要先評估清楚。
★良德律師事務所經驗談★
"離婚證人"是不需要請到律師的~更不需要去找律師事務所來辦理
律師也只是到場簽個名而已
但律師事務所~幾乎都是請他的助理(大學生)出面代辦理而已
請勿聽信不肖律師一面之詞
離婚證人~真的沒必要花到3千元以上,甚至上萬元不等的費用
離婚~就已經是夠嘔了~還花大錢
★時機歹歹、能省則省★
能把錢留在身邊為將來打算才是王道
依據民國96年5月23日民法修正案及97年12月親屬篇修正案,可訴請離婚條例如下:民法 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ㄧ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1. 重婚者 2.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泛指男女/ 男男 / 女女之間) 3. 夫妻之ㄧ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4. 夫妻之ㄧ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 (虐待兒童,他方配偶可訴請離婚) 5. 夫妻之ㄧ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 6. 夫妻之ㄧ方意圖殺害他方者 7. 有不治之惡疾者 8.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 9.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 10.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